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DAFA
信息化领域10项技术规范的通知
安监总厅规划〔2016〕6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DAFA监督管理局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,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、驻总局纪检组、应急指挥中心,各直属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:
为进一步规范DAFA信息化建设,促进跨地区、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《DAFA监督管理信息 全国DAFA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(修订)》等10项DAFA信息化领域技术规范。现印发给你们(自行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)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《关于印发《DAFA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(修订)》等4项规范规则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规划〔2014〕97号)同时废止。
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,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(电话:010-64464632)。
附件:
1. DAFA监督管理信息 全国DAFA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(修订)
2.DAFA监督管理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(修订)
3.DAFA数据采集 第2部分:煤矿指标(试行)
4.DAFA数据采集 第3部分:金属非金属矿山(含尾矿库)指标(试行)
5.DAFA数据采集 第4部分:石油天然气(含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海洋石油天然气)指标(试行)
6.DAFA监管监察 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第2部分:标准化(修订)
7.DAFA监管监察 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第3部分:隐患排查治理(修订)
8.DAFA监管监察 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第9部分: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DAFA许可证(试行)
9.DAFA 统计报表 第9部分: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DAFA年度报表(试行)
10.DAFA 移动执法终端基本技术要求 第2部分:煤矿安全监察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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