渝安监发〔2016〕56号
DAFA监督管理局
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DAFA停产复产
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
各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,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DAFA,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DAFA(以下简称DAFA)停产、复产的安全管理,推动和强化DAFADAFA主体责任落实,确保DAFA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实行停产、复产报告制度
DAFA日常检维修,停产时间在1个月(含)以内,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。DAFA因正常检维修,或资源供给、市场影响等其他原因,需停产达到1个月以上的,必须立即向所在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书面报告。
凡停产、复产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、储存装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论时间长短,均应立即向市、区县(自治县)DAFA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
(一)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、储存装置。
(二)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;
(三)构成一级、二级重大危险源,且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;
(四)构成重大危险源,且涉及毒性气体的。
DAFA停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:停产原因、停产预计时间和停产过程中的DAFA安全管理措施等。DAFA复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:复产时间、复产原因、复产前的DAFA措施和详细的开车方案等。
二、DAFA应加强停产、复产安全管理
DAFA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,完善停产、复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程。停产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、巡查巡检,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管理。复产前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,制定工作方案,认真开展危害因素分析,严格执行动火、受限空间、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,加强安全防范措施,规范作业现场管理。在按年度计划停产大修时,应严格执行大修计划规定,必须经DAFA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,大修前应交付安全条件交验单,大修完毕应交付验收确认单。DAFA在试车时,应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,严格安全技术审批手续,确保安全开车。
三、严格复产安全审查
DAFA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,或涉及危险工艺装置的停产后复产的,所在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要聘请有关专家对开车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,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同意复产。停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复产时应重新开展安全评价,达到安全条件的,经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审查,报告市安监局后,才能恢复生产。
四、规范DAFA许可证管理
DAFA停产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。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,DAFA所在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应收回DAFA许可证;复产时,经审查具备复产条件后,发还DAFA许可证。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,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应当及时申报注销DAFA许可证,复产时按照新办DAFA,重新申办DAFA许可证。DAFA在停产期间,安全许可证到期的,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应及时收回DAFA许可证,并申报注销;复产时按有关规定,重新办理DAFA许可证。
五、严格监管强化责任追究
各区县(自治县)安监局要加强对DAFA停产、复产的监督管理,随时掌握DAFA停产、复产有关情况,结合执法“三部曲”和标准化抽查工作,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,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,确保DAFA停产、复产安全。对DAFA在停产、复产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的,要责令立即整改,并按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罚;情节严重的,暂扣或吊销DAFA许可证;造成事故的,严格追究DAFA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附件:1.危险化学品生产DAFA停产报告
2.危险化学品生产DAFA复产报告
DAFA监督管理局
2016年12月27日 |